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对促进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自2023年起,湖南省执行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再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以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为基础,将原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通过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对承包了耕地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所有农户实行补贴的一项扶持政策,属于普惠制,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补贴到农户。
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应引导农民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
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
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乡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其他作物暂不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严禁各地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湘政办发〔2022〕69号文件中明确了不予补贴的7类情形:
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一)农户申报
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二)村组公示
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
(三)乡镇核录
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并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四)县级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卡通”存折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收集农户“一卡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
6.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的。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对相关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受到法律保护。
责编:彭阳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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